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水农〔2006〕1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我省基层水利员的行业管理,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改革和加强浙江省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浙水农〔2006〕3号),决定对全省基层水利员实行资格认定,执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宜从事水利员岗位。现将《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以便修改完善。
省水利厅联系人:董 浩、余培养;
联系电话:0571-87826534;
传 真:0571-87805101。
附件:《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基层水利员上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层水利员的行业管理,提高我省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推进基层水利队伍建设,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改革和加强浙江省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浙水农[2006]3号)精神,对全省基层水利员实行上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各流域站、水利站、乡镇站等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中的水利员,须取得《水利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水利员证》)后,才能受聘水利员岗位。
第三条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员的上岗管理。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员的上岗申请、继续教育和工作业绩考核等行业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领《水利员证》的人员,须符合下列任职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