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多渠道筹措房源。今后5年中,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总户数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0%逐步提高至50%左右,约4000户。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来源于: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政府存量住房的盘活。配建的和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
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占实物配租房源的75%(约3000套),根据建筑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面积必须控制在60-80平方米,列入控制性规划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政府存量住房的盘活作为廉租住房的应占实物配租房源的25%(约1000套),面积必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根据建设周期的实际情况,2007年和2008年实物配租的房源以收购的为主,2009年-2011年以配建的为主。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3、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实施、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微利、控制对象、限价销售、公开公平。确保每年开发建设量不低于当年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10%,每年不少于50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中的被拆迁户经申请、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一次性供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军队退休干部、转业干部、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排队轮候;其他家庭公开摇号轮候。
4. 建立公共租屋制度。公共租屋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以接近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租金标准向特定对象出租的普通住房。公共租屋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住。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然后再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租屋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列入控制性规划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公共租屋的配建总量控制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总数20000户的15%左右,约3000户。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屋的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5.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落实《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指导有条件的单位为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支出条件。健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逐年提高覆盖面,力争使全市归集人数从目前的50万人提高到2011年的77万人,归集余额从目前的48亿元提高到100亿元。对不建或擅自降低标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