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结合常州的实际情况,决定先对月均收入在800元以下(按2005年底我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按我市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困难家庭,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月均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不到18平方米的中等偏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具有常州市市区常住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60%之间)、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60%-80%之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屋。
所有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补贴。
根据老住宅小区年久失修、基础配套设施缺乏以及其居住群体多数为中低收入家庭等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落实长效管理,延长住宅使用寿命,切实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环境。
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三、保障进度和要求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必须明确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分层实施,从低到高,有序推进。
1. 2007年重点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其中特困家庭(指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职工证)以实物配租为主、租金补贴为辅。考虑实物房源的筹集需要一定时间,2007年仍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2. 2007年-2009年,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保障范围。
3. 2010年-2011年,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经济适用房、公共租屋等形式,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4. 2007年起,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企业在外来务工人员密集区建造“农民工公寓”等办法,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
1. 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标准,让最低收入家庭能真正租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2007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逐步调整为每人补足18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租金补贴标准根据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