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水利员上岗资格认定制度。在编续聘人员,应具有水利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水利工程助师级以上职称。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需具备水利类专业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各地将具备条件的拟聘任人员报我厅,经我厅审核后颁发基层水利员上岗证。针对目前相当部分在编水利员不具备学历要求的实际,我厅计划于2005-2006年组织两期水利中专函授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可暂聘2年。2008年后,基层水利站在岗人员必须具备上述学历要求和水利员岗位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层水利队伍的专业培训,积极为基层水利员的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3、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水利员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基层水利站及工作人员档案,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水利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要会同人事部门把好水利员的聘用关和年度考核关,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
4、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基层水利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2004年12月底之前的在编在岗人员,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所需一次性补缴的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5、对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要衔接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对自谋职业的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的合理经济补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改革和加强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事关水利发展大事,事关广大水利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基层水利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调动他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和加强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方案及配套政策。要积极会同并争取有关部门做好改革中机构编制、人员聘用管理、人员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各地制定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报我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基层水利站机构与岗位职责说明书(试行)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基层水利站机构与岗位职责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