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输电线路杆塔、拉线基础用地只占不征的,在有关各方积极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按永久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中,砼杆占地按照100元-200元/杆的标准进行补偿。在电力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报废或线路迁改时,其占用地应交还回土地所有者。
(五)凡因架线施工造成青苗、树木损伤,按照施工通道面积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1.菜地1000元/亩。
2.小麦及其他农作物700元/亩。
3.零星果树:20年以上的挂果枣树及盛果期果树80元-160元/株,初挂果期果树60元-100元/株,未挂果幼树10元-20元/株。其他成材树40元-80元/株,未成材树5元-10元/株。
4.药材地、苗圃等经济园2000元/亩。
(六)电网建设中,凡永久(含架空电力线路)或临时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照《国家
森林法》和《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03〕19号)的有关规定,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七)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需要拆迁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砍移树木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进行丈量并确认后,参照同区域变电站项目征迁补偿原则确定补偿标准。
四、环境保障
各地要积极支持电网建设重点项目,将电网建设用地规划和线路走廊纳入城市、乡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合理衔接和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涉电工作的宏观指导,确保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中,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同时依法按政策办事,为电力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市、县、区电力运行与建设联席会议要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的建设征迁及环境保障工作,定期督促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对违规、违法收费、摊派、罚款,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凡在国土资源部门与电力企业联合勘验后,突击搭建的房屋和栽植的树木不予赔偿。
五、优惠政策
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电网建设中所涉及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采砂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级政府权限内的,可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决定本级财政缓、减收或免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