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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陕西电网建设和改造步伐,进一步做好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中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电网建设的发展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电网建设工程是根据电网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按项目、分区域、分阶段逐步实施的,具有征地面积较小、占地以点连线呈网状零散布局的用地特点。因此,省内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所涉及的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工作中给予指导和协调。

  二、建设用地程序

  电网建设项目中的变电站工程永久性用地,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建设用地预审和报批手续,供地方式按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三、补偿标准

  随着国家征地制度的改革和深化,我省征迁补偿安置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征迁补偿标准逐年提高。考虑到征迁政策的时效性和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省内电网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照以下原则:

  (一)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用地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及临时性用地补偿费等,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参照同期同区域在建的铁路、公路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补偿标准,结合电力工程征地拆迁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耕地开垦费,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陕国土资发〔2005〕3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专款用于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其收取标准为:旱坡地每平方米7元-11元,梯田旱平地每平方米8元-12元,水田、水浇地、菜地每平方米9元-13元。占用基本农田,按规定最高上限标准执行。

  (三)变电站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做好耕作层剥离、保护及回填复垦工作,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旱坡地4667元/亩,梯田、旱平地5333元/亩,水田、水浇地、菜地6000元/亩的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并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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