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法制部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制定;
(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抵触;
(三)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四)是否切实可行。
法制部门(机构)对于无必要制定或条件不够成熟暂缓制定的,可向原起草部门说明;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退回原起草部门;对于需要修改的,应进行修改或指导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缺少第十五至十七条规定程序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可以按相应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印发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按时上报。需要协商、协调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予以协调。
第二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后,应向人民政府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草案审查意见(报告),审查意见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门领导。
第五章 审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时,起草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作审查报告。
规范性内容较少、社会影响面不大、政府领导决定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领导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第六章 发布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