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法制部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制定;
  (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抵触;
  (三)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四)是否切实可行。
  法制部门(机构)对于无必要制定或条件不够成熟暂缓制定的,可向原起草部门说明;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退回原起草部门;对于需要修改的,应进行修改或指导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缺少第十五至十七条规定程序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可以按相应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印发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按时上报。需要协商、协调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予以协调。
  第二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后,应向人民政府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草案审查意见(报告),审查意见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门领导。

第五章 审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时,起草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作审查报告。
  规范性内容较少、社会影响面不大、政府领导决定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领导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第六章 发布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