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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搜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资料;
  (三)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中的基本问题。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重要、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起草稿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起草稿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起草机构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向建议人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第十七条 涉及经济、文化、科学等专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作为制定文件的重要依据。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相应学会、研究机构、教学机构等推荐。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的宗旨、依据、经过、征求意见、论证、协调情况、主要内容的解释等。
  第二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对照、衔接。对同一事项或同类事项,作出与别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能代替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写明对原文件予以废止。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后,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政府。
  起草部门向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研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附送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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