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2日)废止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性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一)在本行政区全部区域内或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
(四)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执行性。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共产党领导、体现人民意志、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