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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6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费2002]269号、苏财综[2002]110号)


省教育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 ]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150 元/人,其中上交省教育厅20元用于考试命题费、试卷费等项开支。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原省教委、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收费的通知》(苏教财[1998]130号、苏价费[1998]51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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