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42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为推进本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做好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以下列方式实现就业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一)从事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公共管理工作。
(二)从事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社区居民服务工作。
(三)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业、农村承包种养业。
(四)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五)“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
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以下凭证和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一)本人身份证、相片(小一寸)、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对就业情况属实者,在其《登记表》加具“灵活就业登记”意见并盖公章。
四、区或街(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本市就业登记有关规定,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中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注销申办人《失业证》。
五、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已登记就业的《登记表》作如下处理: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一份上报区就业办。
六、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将其就业情况告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同时应在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10日前重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季度期满后未重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解除其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