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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1)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2)刊登遗失、灭失土地权利证书启事的报纸。

  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遗失补证登记申请后,应按土地登记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审核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重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加注“补发”字样。)

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1)收件和受理;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公告;
  (5)批准;
  (6)注册登记;
  (7)核发证书。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5)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6)需提供图件资料的,应提供有资质的土地勘测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测绘资料;
  (7)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资格和身份证明。

  从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需经当地工商注册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按《办法》22条和23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理由及依据,告之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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