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建筑物(不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可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应根据土地使用的具体批准文件确定其土地权利性质。如果明确连同地面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可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如果明确以地下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使用的,可确定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如果以土地他项权利形式取得的,可确定为土地他项权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变更土地登记的一类,必须由土地登记机关统一进行登记。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土地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3)身份证明;(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按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内容应包括抵押土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抵押贷款金额、抵押期限、权利顺序等。
第十条 土地用途登记按新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执行,调查登记到三级类。对一宗地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能明确界线的,按界线分别登记;不能划清界线的,可按“共用宗(混合宗)”处理,各类土地面积按分摊面积确定。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经依法批准后,持有关批准文件等,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因旧城改造、公共利益需要等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要求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其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