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3〕3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 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