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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经过审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政府按公文运转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四条 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门领导。

第五章 审定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人应作审查报告(意见)说明,对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等予以说明。
  规范性内容较少、社会影响面不大、政府领导决定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有关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领导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第六章 发布

  第三十七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前款以外的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其他文件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公报、报纸上刊登,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报道。
  以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30日内在《安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安阳日报》上全文刊载。

第七章 解释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 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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