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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定计划应根据全年工作规划、工作重点,结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的需要确定,应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政府领导审议确定。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政府报请立项。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在充分征求意见、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政府审定。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部门法制机构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部门领导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发。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法制部门(机构)组织论证后,报人民政府审定,经市、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县(市、区)长批准后方可制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搜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资料;
  (三)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中的基本问题。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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