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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性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一)在本行政区全部区域内或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
  (四)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执行性。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名称等。
  第六条 下列组织不能制发规范性文件:
  (一)为阶段性任务临时组成的虚设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执法权的组织;
  (四)企业及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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