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500KV输变电线路工程拆迁安置用地的意见
(浙土资函〔2005〕439号)
省政府办公厅:
你厅转来的《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处理单》(编号:zr200500994)及省发改委《关于50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拆迁安置用地等问题的函》(浙发改函〔2005〕262号)收悉。对500KV输变电线路工程拆迁安置用地农转用问题,我厅领导十分重视,专门组织有关处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1、按照国家核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500KV输变电工程项目需国家核准”,目前与我省电源配套急需建设的500KV送出输变电工程尚未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按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批准的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用地由国务院批准”。500KV输变电工程项目需经国家核准后,用地才能上报国家审批。
2、考虑到我省急需建设的500KV送出输变电工程需要,又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且500KV输变电线路下的土地除复垦农用外几乎无利用价值,我厅与省电力公司经过多次协商认为采取建设用地复垦办法解决拆迁安置为妥,并主动提出各地如对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政策操作不熟悉,我厅可以召开相关地市的协调会进行协调。如将500KV输变电工程的变电站、线路和拆迁安置分拆开来,由省里审批用地,将明显违反《
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