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月利率)-1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贷款的收回。
第五章 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的形式有房地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保证。
第十六条 贷款的抵押物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三十九条还款月数还款月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等。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