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各地要继续开展重点行业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污染隐患,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环境安全威胁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淮河、巢湖等流域沿岸生产企业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近两年来不能稳定达标的重点排污企业要加强清理整顿,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并督促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对治理无望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建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2003年9月《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