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10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依照《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新设置采矿权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程序要求
1、各地新设置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采矿权指标总量控制的要求。
2、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正式行文上报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规定报省厅批准,取得省厅新设置采矿权的正式批复后,方可按规定权限受理采矿权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新设采矿权。
二、资料要求
市级国土资源局在上报省厅时,必须以正式文件并随文附“两图一表”,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1、报批的正式文件必须包含以下六项内容:
⑴本市、县(市、区)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按下表表式要求列入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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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上一年底止矿山数 │当年上级下达计划│ 报批时当年 │ 尚余指标数 │
│ 名 称 │ │ 控制总数 │ 现有矿山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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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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