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焦作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市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入库和资金管理。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列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本性收益和国有产权处置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性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和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