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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7〕1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依法推进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114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加快建设生态市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政府各部门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实行分类管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国土、建设、水利、房管、财政、农林、旅游、交通、园林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
  由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在规划中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具体目录见附件一);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具体目录见附件二)。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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