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10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有偿使用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重要体现,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的统-部署,自2000年起,我省通过采矿权市场对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到目前为止,全省所有非国有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现就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矿山)的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矿山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总体安排
根据全省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包括国有矿山企业在内的所有采矿权从无偿使用转为有偿使用,实行单轨制运行。
目前持证的国有矿山企业除因各种原因,必须在2005年底前关闭外,无论其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一律以保有储量为依据,采矿权由无偿使用转为有偿使用。
从发文之日起,国有矿山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总体进度安排:
2006年4月底前做好有关基础工作和准备工作,5月底前实施到位,6月底前对个别遗留问题进行扫尾。全省要在2006年6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国有矿山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工作。
二、目前持证的国有矿山采矿权的有偿使用
(一)采矿权有偿使用的方式。
1、国有矿山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原则上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过渡到采矿权有偿使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矿区范围内尚有剩余资源,需要继续开采的,可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在此期间,必须按照本文件规定做好采矿权有偿使用各项准备工作,采矿权原则上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200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工作。
2、在推进采矿权有偿使用过程中,国有矿山自动放弃采矿权或不愿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并通过采矿权市场公开出让。
3、2006年6月底前未完成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其采矿权不再延续。
(二)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基本程序。
1、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矿区范围内的剩余矿产资源进行核查,查清保有矿产资源储量,提交地质储量报告,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
2、以地质储量报告为依据,委托具有采矿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国有矿山企业的采矿权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