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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第七条 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本辖区实心粘土砖瓦的限产、转产;对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一)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乡村建设和农民自建住房等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三章 建筑节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编制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规定和工程补充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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