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2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7〕20号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二、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