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奖,参照《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
1.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2年评选1次;
2.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选1次;
3.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优秀奖(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1.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2.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每年评选1次;
3.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第二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单位、企业和成果获得当年省级奖励的,不再参加市级评奖。
第三条 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全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政府及其部门中评选。
(二)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全市用能企业中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