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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完善社区体制机制,落实社区工作保障
  (二十)强化街道办事处的综合管理职能
  发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中的主导和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公共服务,推动政府部门的服务性工作在基层社区延伸、落实;强化综合管理,对涉及地域性、综合性、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保障、市容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加强牵头协调;监督专业管理,对社区中涉及技术性、经济性等事务,督促和配合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指导自治组织,对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加强指导帮助。推动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化,切实将街道办事处工作重心放在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加强街道在服务经济、改善环境等方面的工作,逐步淡化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落实街道对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双重管理。改变目前区职能部门对街道社区工作单向考核的办法,实行科学评定、社会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完善综合考核,将工作协同度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完善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置。根据地区工作类别和综合管理要求,综合设置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健全街道内部的协调机构,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适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二十一)完善社区公共财力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投入,建立以区县政府为主体的社区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财政现行的转移支付和财力补助办法,区县财政对人口导入较多和财力相对薄弱的街道、镇(乡)要予以适度倾斜,促进社区均衡发展。加快建立促进社区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规范设置预算科目,实施预算管理。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管理难易程度和社会负担等情况,由区县核定街道层级社区公共事务的最低财力保障标准,对街道办事处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社会稳定等职能所需的财力予以切实保障。优化街道办事处支出结构,强化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制定扶持引导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对与社区公益性建设有关的捐赠,以及参与社区公益性建设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公益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等,给予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落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要加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优先配置落实社区卫生、文化活动、社会福利、安全防范等居民安居乐业所需的紧缺设施,实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差别配置和分类落实。严格依照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社区拥有适宜适量的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办事处受区(县)政府的委托,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优化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验收,并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使用。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各职能部门为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向其集聚,加强设施功能的综合利用。按照社区所需、群众所求、单位所能的原则,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分担风险、社区参与管理的办法,实行社区内学校、剧场、体育场馆、文化图书馆、科普场馆等可共享的公共设施,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向社区居民有序开放。加大设施调剂余缺力度,对移作他用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恢复属性,对闲置资源要采取低偿购买、低租金租赁等办法盘活存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群众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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