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市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集团、大型连锁经营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
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商改发[2007]199号)精神,现将《上海市经委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配合协调,有重点地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工作。各区县经委、有关企业集团和大型连锁经营公司要在2007年7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经委。
联系人:胡清颀;联系电话:23112730
E-MAIL:huqingqi168@163.com
附件: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确保本市商业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根据《
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商改发[2007]199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商业增长方式和倡导科学消费为核心,以建立企业节能降耗长效机制为目标,把完成零售业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刚性目标,促进和引导企业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努力形成政府、市场、企业联动的零售业节能降耗工作格局,为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作出贡献。
二、目标和任务
积极推动零售企业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以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含百货店、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大型家电专卖)和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饮设施及连锁业态为重点,三年内全面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现有和新建商用建筑中应用节能技术。每年要按质保量完成分解目标,到2010年力争实现全市大型商业设施节能改造基本完成、万元商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