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委、上海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上海市学生军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上海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上海市学生军训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7〕46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人武部、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教体艺〔2007〕7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1.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和人武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普通高校要健全人民武装部与军事教研室专门机构,各高级中学、中等职校要由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军训工作,要配备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在集中军事技能训练期间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各高校要重视加强军事学科建设,科学合理落实军事师资配置工作,在短期内配足配齐军事教师有困难的个别院校,可依托部队专业部门的优势,采用符合各校实际的聘任方式,确保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

  二、明确目标,提高质量。

  1.要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2.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教学大纲》(2007年修订版)和《高级中学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相关要求,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规范军事理论教材、军训时间及军训要求,提高学生军训工作的质量。原则上高校集中军训时间不得少于14天,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集中军训不得少于10天。

  三、落实保障,确保安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