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常政发〔2007〕1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映、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第二条 加大财政对动漫产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基地企业的优秀动漫原创作品创作生产和服务外包,以及公共平台、基地建设等动漫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大。经认定的基地企业年销售收入500-3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年服务外包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再增加0.5%的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在年服务外包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0.5%。
(二)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根据其用户数、在线人数等综合数据,每款给予15-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30-5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对从事动漫剧本、漫画作品的创作机构和发行机构,根据其作品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在我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动画影视作品,根据其播放平台的档次及制作技术的水平,分别给予400-3000元/分钟的播出奖励。
(五)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对入驻动画基地企业租用的开发、生产和办公用房房租给予减免,具体为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密度达到1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三年房租全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按每万元注册资金享受1㎡以内的开发、生产和办公用房,给予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第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
(七)鼓励动漫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动漫研发(技术、创作、开发)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