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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全防护教育实施情况应有记录,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临床实验室根据送检标本具有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生物危害因子的特点,临床实验室通常定为BSL-2级。
  第三十条 临床实验室设计与建造基本要求如下:
  1、实验室内各工作室布局合理,生活区和试验区分离。试验区作为污染区,不得在其中饮水、抽烟、进餐,不得将食品带进试验区。2、工作流程应合理,避免人流、物流、标本流过多的反复、交叉流动。3、通风合理,保证工作室通风良好,温湿度适宜。4、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实验台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地面应平整、防滑、易清洁。5、实验室门宜带锁,可自动关闭,出口有发光指示标志。6、每个实验室出口应有洗手装置,有条件可设置非手动开关式洗手装置。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下列安全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1、符合安全和工作要求的生物安全规定;2、洗手装置、洗眼设施;3、个人防护用具(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眼镜)4、常用的消毒药品及器材(酒精、碘酒、创口贴、纱布、胶布等)。
  第三十二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在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时,应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医疗废物指的是“实验室所检测的标本及实验室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检测过的标本、标本的容器、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用品、废水、废液等。
  实验室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有几点要特别加以注意:1、医疗废物应放置专用容器内(如塑料袋),具有或可能具有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应放置黄色塑料袋(双层)或其它贴有生物危害标志的容器中,放置指定地点,防止实验室医疗废物随处存放;2、培养物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携出实验室外;3、送检标本(不含尿液)及一切接触检验标本的器材必须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按有关规定由医院集中处理;4、注射器针头及其他尖锐器具处理前应储存于防穿透的硬质容器中,避免刺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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