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单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至少应具备下列信息;1、一般信息:患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科室、住院病历号或者门诊病历号、临床诊断等);申请者信息:(申请的检验项目、申请医师、申请日期);标本信息:(送检标本类型、采样时间、送检时间或标本接收时间);2检验信息:检验结果、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操作者及审核者签名、报告日期。3、实验室信息:实验室名称(最好附有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也不得收取相应的检验费用。

第三章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
  1、程序文件的内容:(1)文件的编制、控制和管理程序;(2)计算和数据传送系统控制程序;(3)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程序;(4)质量体系管理评审程序;(5)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6)合同评审的管理程序;(7)客户抱怨处理程序;(8)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程序;(9)设施和环境管理程序;(10)标准物质和质控品管理程序;(11)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管理程序;(12)服务及供应品的采购程序;(13)样品管理程序;(14)设备的采购、维护和管理程序;(15)对客户服务程序;(16)处置不符合检测要求的政策与程序;(取样和样品管理程序)(17)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与验证控制程序;(18)分包管理程序;(19)新项目开展程序;(20)纠正措施管理程序;(21)设备的校准程序;(22)测量溯源性管理程序;(23)预防措施管理程序;(24)检测结果质量保证管理程序。以上程序制定临床实验室必须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
  2、根据《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编写要求》(WS/T227-2002)每个检验项目应具备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其编写格式、编写、审批、存档、使用等均按上述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验原理或检验目的;(2)标本种类及收集要求;(3)使用试剂;(4)使用仪器;(5)操作步骤;(6)质控品的使用水平和频率;(7)计算方法;(8)参考范围;(9)标准性能概要;(10)超出可报告范围的处理;(11)危急值;(12)方法的局限性;(13)参考文献;(14)其它必需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