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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济民可信金水宝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济民可信金水宝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7]74号)


江西济民可信金水宝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清热解毒颗粒等品种申请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委托江西济民可信药业有限公司加工清热解毒颗粒(18g∕袋、9g∕袋)、阿归养血颗粒(10g∕袋) 、金水宝片(0.2g∕片)。在药品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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