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完成民族乡镇卫生院危房改造和设备配套任务。到2010年,完成民族乡镇卫生院“一无三配套”的目标任务,扶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建立卫生院。
2.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加大对蒙医蒙药的开发研究工作,扶持办好泰来县中医院蒙医专科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医院。
3.在自治县、民族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力争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到2010年,力争以民族乡镇为单位的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有效控制各种传染病的传播。逐步解决我省鄂伦春族结核病发病率较高的问题。
(六)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
1.扩大朝鲜语广播节目的有效覆盖面。2008年年底前完成对转播朝鲜语广播的中波发射机的全固态更新工作,其中在牡丹江市增加一部10千瓦发射机,转播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朝鲜语广播节目。
2.加强民族地区“村村通”建设,提高综合覆盖率。启动20户以上少数民族已通电自然村、盲村的“村村通”建设,确保看到四套电视节目,听到两套广播节目。
3.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推进网络改造步伐,逐步完善县(市)到民族乡镇网络光缆改造,不断提高网络信息的传输质量。
4.完善民族乡镇广播电视站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
5.加强民族新闻出版工作。重点帮助黑龙江新闻社和牡丹江朝鲜族出版社改善条件,使其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
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开展少数民族人口状况调查并进行科学分析,为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提供科学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民族乡镇妇幼保健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优生优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民族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保证规划目标顺利实现。要形成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要加大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氛围。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积极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政策法规,为民族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法规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全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意见》(黑发〔2006〕26号)精神,切实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2006--2010年)》、《黑龙江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6--2010年)》、《黑龙江省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结合实际,落实各项民族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