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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冬季入省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冬季入省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旅办发〔2007〕17号)


各市(行署)旅游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外事旅游办:
  为进一步开拓我省入境旅游市场,繁荣我省旅游经济,现将《2007年度冬季入省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本地所属旅行社做好《(暂行)办法》的学习传达,以进一步调动旅行社组织入省旅游的积极性。
  特此通知。

  2007年2月5日

2007年度冬季入省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旅行社在宣传促销和招徕游客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旅行社组团来我省旅游的积极性,有效开拓我省冬季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大力繁荣我省旅游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1、从境外(含港澳台)招徕一趟旅游专列(不包括正常车次),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5万元;从省外招徕一趟旅游专列(不包括正常车次),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专列人数不少于300人。
  2、从境外(省外)招徕一架旅游包机(不包括正常航班),超过1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超过200人的,奖励2万元;超过300人的,奖励3万元。
  二、奖励要求
  旅游团队需在我省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并游览我省两处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点)。
  三、奖励方法
  1、组织专列、包机的旅行社应在专列、包机到我省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省旅游局。旅游团队离开我省后7个工作日内,组团旅行社向省旅游局市场促进与联络处提交资金兑付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接社与组团社之间的回执确认;
  (2)旅游团队在本省住宿消费证明;
  (3)旅游团队游览旅游景区景点的消费证明;
  (4)团社与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或专列协议。
  2、以上资料齐备,由省旅游局按相关条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3、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旅行社不得向省旅游局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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