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7〕62号)
武进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日
常州市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加快淘汰钢铁工业落后生产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
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要求以及全省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州市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一、淘汰对象
淘汰对象主要是目前我市企业采用并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范围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具体涉及两个企业:
(一)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落后炼铁工艺装备为250立方米高炉1座。
(二)常州市新华钢铁有限公司现有落后炼钢工艺装备为20吨电炉2座。
二、淘汰任务和时限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发改委要求,一是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淘汰常州市新华钢铁有限公司现有2座20吨电炉20万吨年炼钢生产能力;二是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1座250立方米高炉40万吨年炼铁生产能力。
三、淘汰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政策。按照土地、信贷、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淘汰工作。
(二)坚持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坚持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逐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社会稳定。既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又要科学把握力度和节奏,把淘汰落后与保持稳定相结合,做好预案,认真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