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摩托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
第九条 除公安交警、巡警、城市监察等特殊执法岗位用于执行公务的摩托车外,其他摩托车不准在市区主要道路上行驶,具体由市公安机关规定禁止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第九条规定在市区主要道路上驾驶摩托车的执法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不准附载着便服的人员,摩托车须悬挂专用标志牌。
第十一条 在市区东环、西环、北环、丰收路(除市公安机关规定禁止通行的路段外)以内行驶的摩托车,除号牌、证件齐全外,还必须悬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市区通行专用标志牌。
第十二条 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乘载和行驶,严禁使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三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用车辆号牌,禁止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用号牌的摩托车。
第十四条 驾驶摩托车应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路段内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摩托车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七)项和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
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5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记12分;
(二)驾驶无市区通行标志牌的摩托车,在市区东环、西环、北环、丰收路以内行驶的, 以及驾驶摩托车在市区禁行路段行驶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第(七)项和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
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处3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