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收回贷款;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规定提高其用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抓紧制订地区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行业特点,认真分析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约束条件,充分发挥本地区优势,制订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同时,组织力量对国家和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涉及本地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加快落实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四)发挥政府规划的引导作用。
各地要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发挥总体规划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引导作用,认真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发展对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制订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中长期规划提出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任务。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规划严格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引导资金投入到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
(五)强化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准入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按照国发〔2006〕11号文精神,对我省乃至全国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的行业和产能潜在过剩的行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切实防止固定资产投资反弹。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对国家已实施准入管理的行业,各有关部门在对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进行投资立项、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要严格把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公告制度”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公告的申报工作,并对准入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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