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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2、国家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序号:3
  文号:政府令2001年第5号
  名称:《焦作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1年
  修改内容: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经审批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3、删去第二十五条。
  4、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供气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5、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6、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7、删去第五十条第(四)项。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3、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二)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序号:1
  文号:焦政〔2003〕20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3年
  修改内容:
  第二部分中“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修改为“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修改依据: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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