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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1年
  说明:装饰行业管理已划归市建委,目前执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序号:7
  文号:焦政办〔2001〕36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麦跨区机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年
  说明:被《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2年第16号)等有关政府文件代替。
  序号:8
  文号:焦政办〔2002〕47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关于创建焦作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
  说明:被《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焦政文〔2005〕38号)代替。
  二、修改的行政性文件
  (一)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序号:1
  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15号
  名称:《焦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0年
  修改内容:
  第十一条中“逾期不缴的,每逾期一日,加收3‰-5‰的滞纳金”修改为“逾期不缴的,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
  修改依据: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序号:2
  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21号
  名称:《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0年
  修改内容:
  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2、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3、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修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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