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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政府令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路国贤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市人民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行政性文件14件,修改4件。目录如下:
  一、废止的行政性文件
  (一)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序号:1
  文号:政府令2000年第14号
  名称:《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该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全部废止,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序号:1
  文号:焦政〔2000〕13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18户重点企业(集团)实行重点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WTO规则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序号:2
  文号:焦政〔2000〕16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不符合目前管理实际需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序号:3
  文号:焦政〔2000〕20号
  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年
  说明:被《焦作市保护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0年第24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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