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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实施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统一理解,减少政策离散性,贯彻落实好96号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过渡期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过渡期后的养老金标准问题。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过渡期计发办法核发,并参加今后的年度调整。过渡期后,不再重新核定。

  二、关于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临界指数取值问题。对于选择临界指数按“1”计算的统筹地区,所属参保人按临界工资计算临界指数高于“1”的,可按临界工资计算临界指数。

  三、关于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120;只有2006年7月1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四、关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问题。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期间以单位员工身份参保,部分期间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实行个人全额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关于在过渡期内个人账户实际支出标准问题。在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均按新办法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和记账。

  六、关于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界定问题。96号文附件3中的“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指1993年(公历年度)当年的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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