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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甲类重要用户至少应设双电源供电;乙类、丙类重要用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具备条件的,乙类重要用户应设双电源供电。
  多路电源原则上应由同级电压供电,多路电源供电应采取不同路径;不具备条件的,则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同路径的电源同时停止供电。
  (二)重要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电网安全要求,满足重要负荷用电需要,并与供电电源之间安装可靠的切换装置,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重要用户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的应急状态。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引入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不得转供其他电力用户。
  (三)新的重要用户的电力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制定突然中断供电情况下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有效的非电性质保安措施。
  (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定期对受电设施进行试验、维护和检修。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重要用户每2至3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工作。
  (六)重要用户应加强变电站值班管理。运行值班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进网作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八条 供电企业对重要用户供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制定电力平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重要用户的重要性,优先保证重要用户的用电。计划限电应严格执行通知重要用户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经市政府批准或过期的限电序位表。
  (二)不得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
  ,停电、恢复送电以及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前,应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重要用户。
  (三)加强输配电设备的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整治设备安全隐患。
  (四)对重要用户供电电源进行计划检修时,供电企业应提前7天通知重要用户,重要用户应提前做好相应的避免事故的防范措施。
  供电企业对重要用户的多路供电电源同时进行计划检修,须征得重要用户同意。
  (五)在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在电网发生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优先恢复对重要用户的供电。
  (六)加强安全应急工作。明确安全应急工作职责,完善各类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社会和重要用户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供电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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