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九日
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和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重要用户是指在本市经济、社会、政治、军事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社会政治影响、对环境产生污染、带来经济损失的电力用户。
第五条 重要用户分为甲类重要用户、乙类重要用户和丙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直接导致人身伤亡,影响国家、地区安全或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政治、军事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爆炸、中毒、火灾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造成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为甲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军事影响或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环境污染,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造成其他较大恶劣影响的为乙类重要用户。
除甲类、乙类重要用户外,一旦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重要用户为丙类重要用户。
第六条 重要用户的具体范围由市经济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 重要用户用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