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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种畜禽场技术改造、畜禽良种推广、优质饲草基地建设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逐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小区水、电、路、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健康养殖。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及人畜饮水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落实国家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扶持政策,支持饲料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努力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
  (十六)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和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七)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九)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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