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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十一五”发展意见的通知

  杭州、嘉兴、湖州、金华(兰溪)、丽水(青田)辖区具备的防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可以有效对抗大事故等级(溢油10吨以下)溢油事故(目标七)。
  6、加强事故调处分析,提高海事预防预控水平
  省、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能独立、系统、优质地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能对事故相关联的环节开展延伸调查,提出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建议。水上交通事故能及时得到调处、结案,并能有效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7、建立辖区的安全评估制度,提高对安全状况的把握能力,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在开展渡口评估的基础上,探索安全评估方法,建立安全评估制度。
  8、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实现网上运行和审批(目标八)。
  9、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在交通部《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基础上,推进制定适合我省内河实际的较完整的海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行为和加强执法监督,特别要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
  重大交通事故结案率、结案合格率以及行政处理、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的归档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正确率在98%以上。全年无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目标九)。
  (三)通过两大建设和实现九大目标,最终确保辖区内河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考核目标内,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及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四、主要措施

  (一)根据我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十一五”发展意见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围绕主要任务,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计划,并逐一分解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水上监督机制,注意整合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管和搜救力量,重视提高监管效能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一批涉及港口、船舶的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进一步加大水上安全监管基础建设投入。
  1、在全省范围内建成搜救信息系统和安全指挥系统,基本建立有效的内河安全预防监控体系;建立以省地方海事局为中心的水上安全监管网络和重点水域的搜救值班待命基地,在杭、嘉、湖建立、完善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对主、干航道实施全天候的监控,在主要干线航道和重点旅游库区、湖区建立起覆盖面广、全天候、反应快的水上安全应急反应系统;合理布设水上应急搜救中心和站点。建设太湖、钱塘江、千岛湖、滩坑等重点水域的搜救中心。在“十一五”期间为全省的港航管理艇和重点监管船舶安装船舶通讯服务终端。
  2、配置吃水浅、功率大、通讯设备齐的多功能海事巡逻船艇,配备海事专用车辆并装备便携式车载事故调查工具、仪器和救生设备,以提高维护通航秩序、疏航、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助能力,加大管理硬件设施添置力度,装备海事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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