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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外事协调
  外事协调组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解决在突发事件中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5.5 事故调查
  5.5.1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织人员深入调查,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原因,查明事件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上报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件责任者进行处理。
  5.5.2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专家组配合事件调查指挥组做好事件责任的认定工作,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信息沟通,将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6 总结评价
  应急状态解除后,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成效;必要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应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1个月内, 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指挥中心提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突发事件的地铁(轻轨)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参与应急处置的所有人员认真总结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要存档管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义务,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3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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