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指挥中心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密切关注国内外轨道交通行业的突发事件,吸取经验教训,弥补自身管理不足,不断完善轨道交通的应急处理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启动本应急预案,各专业指挥组工作人员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1.2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时,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主进行处置,应及时启动该单位制定的专业应急预案,视情况拨打110、119、120等特服电话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动协同救援。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4.1.3 天津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流程(附件2)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情况快报、续报。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
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并应根据事态的发展连续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指挥中心协调处置并报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
快报及续报内容应当简明、准确、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突发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2.2 情况接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2.3 紧急处置。
(1) 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和各专业指挥组组长,同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保护和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将突发事件情况通报给驻军及武警天津总队,请求支援。
(2)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 各专业指挥组应严格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延误、推诿和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