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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8) 反恐处置指挥组:由市反恐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调集反恐专业处置力量,实施对恐怖事件的处置。
  (9) 善后处理指挥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以及征用物资补偿等善后事宜,并负责做好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10)外事协调组:由市外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因突发事件造成涉外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系统
  由市建委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成监测网络,市建委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依次分别采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
  3.2.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指挥中心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向公众详细告知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报指挥中心批准后,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3 预防措施
  3.3.1 各专业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专业和局部性演练根据需要由各专业指挥组负责组织,综合性演练由指挥中心适时组织。
  3.3.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化学物质污染、设备故障等分专业的应急预案,完善救援程序,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通话装置
  ,确保通道、车站等处与地面通讯联络畅通;应为驾驶员配备便携式照明工具,在列车及车站中配备基本急救箱,定期检查维护照明系统,保证应急和救援使用。
  3.3.3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开展必要的社会宣传工作,增强广大乘客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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